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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文明用热 安全温暖过冬

来源:服务公告 发布日期:2024-02-29

冬季供暖关乎百姓冷暖,涉及千家万户,是重要的民生项目、民心项目,但有些居民由于法律意识淡薄,在利益驱使下盗取供热系统中的热水、热能,这不仅危及供热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、损害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,也触及到法律底线。

所谓窃热行为,主要包括私自打开分户箱阀门;私自从供热单位的热网上开口截取热能;私自将蒸汽或采暖热水对外转供;私自排放采暖热水系统中的水;私自在采暖系统中安装换热装置;申请办理报停后,又私自开阀通热,以及其他未经供热单位许可的,私自用热行为。

窃热属于一种盗窃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: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三条:盗窃公私财物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的标准如下:(一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较大”。(二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巨大”。(三)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,为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
窃热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:

1.将受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;

2.造成他人损失的,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;

3.尚不构成犯罪的,公安机关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查处,可处拘留、罚款;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,司法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为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,保障居民温暖过冬,业达热电集团呼吁广大居民科学用热、守法用热、文明用热,自觉监督、抵制供热各类违法行为,共同营造温暖和谐的供热环境。